某县专项债资金使用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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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专项债资金使用范本第一条为加强XX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GS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2、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第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应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
3、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第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三)需要周转偿还到
4、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第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日常经费开支。第二章额度管理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额度应当在省政府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
5、务限额内安排,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分配方案限额拨款,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限额内的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第九条每一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拨付,必须对应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约定债券本息自债券到账之日起,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按计划和承诺时间足额还本付息。县财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支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后实施。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未按时将还款资金归集到县财政指定专户的,项目实施
6、单位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经县财政和县国土部门共同同意,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或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得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整理出的土地、房屋等项目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提出专项债券额度分
7、配方案或具体项目安排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编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块位置、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无上述信息的项目,不予审核拨款。第十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第十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由县财政部门列
8、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十八条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的期限及利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标准执行。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第二十条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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