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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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二年四月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2管理机构与检验单位(1)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申请的受理(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6产品抽样与检验(4)7审定与发证(5)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5)9申诉10收费办法(6)11附则(6)附件1: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7)附件2:弹条(I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15)附件3:弹条(I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19)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
2、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与国务院国发U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弹条产品的所有企业与事业单位(下列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与隶属关系如何,都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弹条产品。1.3 本细则适用于弹条。1.4 当产品标准、技术条件、部批图纸等修订时,本细则附件1、附件2应执行新版本相应的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列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2管理机构与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弹条产品生产
3、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下列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下列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路电493244934493040市电518493245184934451893040联系人:黄银霞2.3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列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弹条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监督查处工作。2.4 铁道行业各铁路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审查部与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企业申报审查工作。2.5 弹条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5184932451849344传真:51849324联系人:黄银霞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属化学检验站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51849504传真:51849504联系人:崔冬芳3企业取得生产许
5、可证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1 企业务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务必覆盖企业申请的弹条的生产;3.2 企业生产的弹条的质量务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铁道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3.3 企业务必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者技术文件;3.4 企业务必具备保证弹条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与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其中企业必备中频感应加热器,自动测温仪,淬火油温自动报警装置及回火自动控温装置;3.5 企业务必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与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与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与检测;3.6 企业建立同时能够保
6、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3.7 企业务必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3.8 企业在原证有效期内务必维持批量正常生产。4申请的受理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附件要紧包含下列内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产鉴定证书(复印件)或者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原许可证证书、有关质量管理与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企业要求保密回避的报告。4.2 申请与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4.2.2 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
7、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满的获证企业,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换证(换证申请书仍使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否则认为自动放弃,不予换证。4.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 审查部收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报铁道部科技司审查后,制定发证工作计划。4.2.5 审查部应及时对有关企业组织宣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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