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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红黑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深化小区综合治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物业服务满意度,填补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规性评比、综合性监管的空白,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我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考核制度及操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物业服务“红黑榜”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范围为全区已交付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考核由小区文明创建、综合治理、物业日常管理考核,物业专项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考核,小区业主满意度测评和额外加分项四部分组成,其中小区文明创建、综合治理、物业日常管理考核分数为50分,主要由属地街镇
2、进行考核。物业专项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考核分数为20分,主要由区住建局组织对物业小区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评分。小区业主满意度测评分数为20分,由属地社区牵头组织,发动楼栋长、党员代表、业主代表等通过发放测评表的形式多方征求小区业主评价和意见,民意调查原则上不低于业主总户数的10%,且样本数量不低于50份。额外加分项分数为10分,包括年度考核进入“红名单”、承担突发重大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小区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等内容,原则上由属地街镇予以认定。第三条建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考核“5+N”制度,每年考核分数前五名的物业服务项目进入“红名单”,考核分数后五名的物业
3、服务项目进入“黑名单”o同时将每年考核分数后六至后十名的物业服务项目列入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单,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进入“黑名单”。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一票否决,纳入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单:(一)住宅小区在重大创建活动及专项工作中被省、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因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化解小区矛盾,导致群访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S)物业服务项目未依法接管或退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榜”名单:(一)物业服务项目非法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金、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二)擅自
4、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S)严重失职或小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进入红榜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将获得年终考核奖金、年终考核荣誉证书、年终考核通报表彰、年终考核诚信加分、优先聘用引荐等激励,同时对红榜项目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奖励,年终考核奖金、奖励资金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第七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将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消防、城管、安全等日常检查次数和力度。同时对在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检查中被认定管理水平较差或存在较大隐患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
5、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区,特别是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按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或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第八条进入黑榜的物业服务项目,取消下年度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和优秀项目经理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物业企业下年度在XX区范围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不予引荐进入其他小区。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以上进入黑榜的物业服务项目,由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启动更换物业企业的程序。对辖区内当年度有两个及以上黑榜项目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第九条区住建局每年通报物业服务“红黑榜”考核评比情况,通报途径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企业总公司、物业小区公告栏、媒体等,通报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红黑榜”项目所在街道社区、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等。对红榜项目所在街道社区进行通报表彰,对黑榜项目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进入“黑榜”物业服务企业,在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提交问题整改报告。第十条物业服务“红黑榜”项目经理及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公开招投标及其他活动中向专家、业主提供企业、项目经理等信息作为参考。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