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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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加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款(黑体三号)立法依据(黑体三号)立法参照和理由(黑体三号)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立法参照和理由(黑体三号)昆明市献血条例第三 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建立健全 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 保障机制,纳入年
2、度责任目标 考核,保障献血相关经费并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十一 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订 年度献血计划,经市人民政修订后条款(黑体三号)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及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卫生城市的评选当中。保证献血工作经费I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I并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破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建立应立法依据(黑体三号)吉林省献血条
3、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和推进献血工作,建立健全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力量和财政投入等。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六条修订后条款(黑体三号)立法依据(黑体三号)立法参照和理由(黑体三号)急献血者队伍,并保证固定、流动采血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
4、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府批准后,下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点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并组建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并组建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修订后条款(黑体三号)立法依据(黑体三号)立法参照和理由(黑体三
5、号)第四条市卫国健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血液采集、使用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市、县(市)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献血工作给予支持,不得阻碍和干扰献血工作。政府部门机构更名修订后条款(黑体三号)立法依据(黑体三号)立法参照和理由(黑体三号)第五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定期、多次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阿、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6、、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社会组织成员等率先献血。鼓励捐献团组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定期献血。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八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等学校学生、社会组织成员等积极献血。鼓励公民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
7、适龄健康者每年至少参与1次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修订后条款(黑体三号)立法依据(黑体三号)立法参照和理由(黑体三号)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2012单采血小板:使用血细胞分离机在全封闭的条件下自动将符合要求的献血者血液中的血小板分离并悬浮于一定量血浆内的单采成分血。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率先献血。第六条确定每年01月、2月、7月、8月时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驻本市各高等学校应当积极配合采血工作,按照市政府I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集中动员、组织在校学生吉林省献血条例第八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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