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文本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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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文本注释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本市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血液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8)107号)已不再适应目前的采供血工作实际,难以解决本市采供血事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献血服
2、务网络,完善献血管理服务体系,有效提升血液保障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在云南省截至目前尚未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本办法最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
3、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根据本市实际,考虑到办法的可行性和下步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18周岁至55
4、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注释】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制度和献血年龄的规定。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崇尚献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年龄的上限,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根据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相关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故本条按照国家标准适当延长献血年龄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
5、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技术操作规(2019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98号)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第122条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援引: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适龄健康者每年至少参与1次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
6、生等率先献血。第四条本市献血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注释】本条是关于献血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献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社会性工作,仅靠卫生行政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要使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形成政府领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工作格局。援引:临沂市献血条例第四条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献血
7、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注释】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有关规定。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本市全体公民用血保障,涉及面广,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通过政府行为健全无偿献血工作机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第一条第(一)项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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