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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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5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修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安排,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板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
2、(一)市场导向。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透明度,审核过程、标准全部公开。(二)统筹兼顾。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三)试点先行。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机制。(四)防控风险。强化底线思维,切实防范转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平稳实施。二、主要制度安排(一)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
3、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二)转板条件。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转板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三)转板程序。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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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北京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指导 意见 2023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