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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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I)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2)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五、申请材料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贮存的污染防治措施或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 .提出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申请;2 .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八、审批时限1 .法定审批时限:
2、20个工作日。2 .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实施程序1 .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 .变更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
4、20个工作日。十五、撤回(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行政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二)实施程序1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 .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
5、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 .撤回情况依法公开。(三)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六、撤销(一)适用范围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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