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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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X市X区X路X号X大厦X层邮编:X电话/Tel:(+86)(X)X传真/Fax:(+86)(X)X网址/Website:Www.gX20X3年X月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X证字20X3第X号致: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2、、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声明事项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
3、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二、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第二节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X3年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X3年X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n)公开发布了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X3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5、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X3年X月X日16:00在X召开,由公司董事长XX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X3年X月X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X3年X月X日9:15-15:00。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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