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市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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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以上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
2、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体以及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二、工作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一一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管廊、绿色管廊
3、、文化管廊”。坚持有序建设,结合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设25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并陆续投入运营。三、管廊规划(一)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并对管廊的线路、走向、位置、空间等进行规划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管廊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相应修编各管线专项规划。(二)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各类地下管线等专项建设规划,兼
4、顾管廊的抗震、应急、防空、内涝等综合防灾功能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三)规划建设管廊区域。自2016年起,本市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因地制宜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
5、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管廊。(四)规划管线入廊要求。已规划纳入管廊范围的相关管线必须入廊,对申请在规划管廊以外直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道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四、投资建设(一)建设内容界定。管廊项目建设内容除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外,还可配建道路、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配套设施建成后,根据设施的类型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其产权、经营权及相应租售收益。(二)征拆资金界定。附载于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的管廊,其征拆费用统一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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