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docx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居住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城镇危旧房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2014)75号)和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等精神,并结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管辖范围内村(居)民所有的合法建筑或经危旧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改建的房屋。D级危房是指经具有危房鉴定资质机
2、构鉴定为D级的危房。经鉴定尚未达到D级危房但确需改造的,可进行修缮加固,危房修缮加固方案须报灵昆街道办事处核准。第三条D级危房的就地改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尊重历史、顺应发展、适应需求的基本原则,实行堵疏结合、分类管理。第二章拆建管理第一节分区准入第四条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区管理,既要从严控制,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危房就地改建管理分为禁止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第五条禁止建设区范围(一)城市规划道路及主次干路两侧绿化带范围内;(二)城市规划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有实施计划的地块;(三)规划瓯江口大道(环岛南路)以南,昆北路以北,昆东路以东
3、,以及昆东路、九村街、昆九路、瓯锦大道和瓯江口大道围合的区域。第六条有条件建设区范围有条件建设区范围指禁止建设区外的区域。第七条禁止建设区内D级危房可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政策予以置换;有条件建设区内满足申建条件的D级危房可适度拆扩建。近期无实施计划的规划支路、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满足申建条件的D级危房,经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可按原宅基地范围内原建筑规划进行改建。第二节建设条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有条件建设区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报灵昆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申请D级危房拆建:(一)被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二)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且只有一处
4、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或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集体土地上的的危房。D级危房拆建申请人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它们之和未超出土地部门“一户一宅”最高用地标准,可认定为有且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三)经属地村(居)委会和灵昆街道办事处同意。第九条为有效解决灵昆街道个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D级危房拆建:(一)有土地相关手续的无房产相关手续的1、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且1990年3月31日后一直未拆建过的个人住房,如在1990年3月31日后有拆建的,审批以1990年3月31日前认定建造规模为准(需经未登记领导小组认定);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
5、建房用地相关手续,且土地和现状房屋权属一致的;3、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二)具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但未建设的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建房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审批规模按本办法审批。(三)无土地相关手续的。1、1982年村针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予以确权(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1987年土地法实施前,已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土地实际使用面积由土地部门办理简易补办手续予以确权;1987年土地法实施后,已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土地面积不超过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瓯江 产业 集聚 区灵昆 街道 危房 改建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