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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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等11厅局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
2、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磋商前置,司法保障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在全县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
3、害赔偿责任1、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内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以下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
4、定;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3、涉及驻衡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一)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的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监督、评估、委托第三人参与磋商的费用及其他为磋商、诉讼支出的费用等。(二)赔偿权利人。根据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县市区人民政府
5、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指定市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三)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提起损害赔偿。
6、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三)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
7、赔偿磋商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意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共同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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