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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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发(2023)25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有关部署,切实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建立信息披
2、露制度,增强社会舆论监督效力,实现评价结果与支付挂钩,发挥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顶层设计,构建评价体系。省医疗保障部门制订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权重、标准,提升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工作,可适当调整相关评价指标。(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科学公正。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支撑作用,按照采集为主、填报为辅的原则,评价指标的关键数据从相关信息系统中提取,实现数据信息自动生成,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公平,评价
3、结果真实客观。(三)坚持正向引导,注重激励约束。建立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信息披露制度,发布评价报告和评价排名,将评价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为人民健康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三、评价主体和范围省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度对全省定点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医药服务开展评价。评价范围为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且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中医、妇幼保健类等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年度内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工作。四、评价指标体系医保医药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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