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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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及推广科技成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7月2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
2、管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和推广科技成果应用中的作用,促进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标准化活动,除要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由以下标准组成:(一)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协助管理、组织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经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核和发布,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
3、、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地方标准。(三)有关社会团体制定的交通运输领域团体标准,交通运输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第四条需要在本省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统一规定、规范使用的相关技术及服务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的行为。第五条为适应交通运输技术发展形势,在制定地方标准的时机尚未成熟、条件尚未具备时,省交通运输厅可以组织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对相关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发
4、布、管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其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广东省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到与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鼓励交通运输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转化为标准。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在科技奖项推荐、各级推优等工作中,将参与标准制定、标准获奖等情况作为业绩认定成果,推动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工作业绩考核指标。鼓励对优秀标准以及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团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相关
5、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研究审议本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指导开展本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第九条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经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业务指导的技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提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协助完善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二)根据委托开展归口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四)承担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省交通运输厅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6、反馈标准实施信息;(五)开展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十条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筹建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含港口、铁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领域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措施;(二)组织交通运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动其在本行政区域应用实施,开展监督检查;(三)根据本地区交通运输发展需要,联合本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第三章标准体系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根
7、据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以及广东省有关标准化发展规划、行业相关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包括标准目录及标准文本。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将交通运输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及质量水平高、具有先进性的团体标准纳入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目录。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总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进一步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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