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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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XX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
2、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具备足以完成代理业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水平,对无能力单独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应单独办理,无正当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拒绝代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的委托事项为法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定所禁止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拒绝代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在法律规
3、定的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对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委托人托付保管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或在前一程序中接受一方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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