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办案实务工作指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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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办案实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及从事与之相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必须应用省厅建设的统一处罚办案系统(“法治交通系统)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做到数字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全留痕闭环管理,严禁线下办案。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统一处罚办案系统应用要求做好
2、系统配置和人员权限管理工作,不得私下随意授权,严禁同一工作人员使用所有权限办案。第五条鼓励各地结合执法实际对统一处罚系统进行数字化创新改造,改革成果全省推广。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使用PC端或移动端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
3、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第七条案件受案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来源进行分类处理:(一)通过线下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在当前执法任务结束后立即通过浙政钉“法治交通或交通运输数智法治平台(PC端)录入;(二)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立即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上进行转案源并选择自建系统处理;(三)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平台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立即在智慧海事平台进行预登记处理;(四)通过非现场治超设备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在相关证据通过省科技治超平台判定并经调查核实后,通过省法治交通平台做引入处理;(五)通过举报投诉、外部门移送等其他方
4、式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通过浙政钉“法治交通或交通运输数智法治平台(PC端)录入。第八条受案登记的信息字段要符合系统信息登记数据标准的要求,内容应当准确、客观。任何执法人员和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删除受案登记信息。第九条受案登记后,经执法人员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受案登记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并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上)进行审核批准。(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三)在法定期限内。第十条执法人员可经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的检查、调查,对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在办案系统内对该受案登记信息
5、作不予立案处理;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第十条立案后,执法机构应指定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或者指定具体办案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第十一条指定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补充有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办案系统内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明确违法事实,形成调查结论,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第十二条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讨论。第十三条未通过相关审核的案件,应当通过办案系统注明原因并退回办案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办案执法人员经过补充调查后再重新形成案件处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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