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590000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延续)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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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延续)00012035900003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000120359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延续)00012035900003】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 .实施依据(1)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3)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4)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
4、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5)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渔业部门8 .审批层级:国家级/局(署、会)9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0
5、.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直属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I、n、In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11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HI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 .:2.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
6、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3) .:3.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7、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I、II、In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1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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