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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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为做好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办发(2014)75号)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
2、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梧田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瓯海区梧田街道河庄小区10-19幢整幢,梧田街道河庄生活区1-9幢整幢,河庄路临编1号,河庄路3、4、6、7、9、10、13、18、22、23、27、31、33、37-1.42、45、49、55、57、71、74、94、96、103、107、144、190、192号,河庄路70弄5号,12、13、19、2-1号、2-4号、70-2号、3号,藕池路4号,8、10、14、17、36、49、71、108号,108弄4号、5号,梧堤街16、18、25号后,43、47、48、53、60、77号后,82、86、87、90、94、95
3、、97、IOh103、104、105、109、109号后,111-2.113、115、126、128、139、 140、 144、128-12.129、131、133、135、137、138、145、147、149、153、154、159、160、163、169、171、172、173、174、176、177、178、180号后,181、182、184、185、187、188、190-3.193、197、198、199、205、207、215、218、225、226、227、228、229、234、235、256、270号,啤酒厂三车宿舍105、205、103、203、305、403号,梧堤镇
4、区公所宿舍前幢202、204、304号,公所宿舍后幢201、202、302、204、304号,梧田街17、78、IOk118、147、135、172、174号后,178、197、253、260、262、360号,梧田街84弄16号,东堞路46弄1、15、29号,梧蜒街142弄1、12、14、15、16、17、21、22、25、27、29、30、32、37、38号,梧堤街190弄5、7、11、12、12号边、13、14、15、16、17、18、20、21、23、25、26、27、28号,梧田街132弄38、42、55号,梧田街92弄H、15、22、29、37号,梧田街257弄9、11、13、26
5、号,梧田街206弄5、24、26、28、43、55、78、86号,前牌路5、12、15、16、19、20、36号边,藕池头51号东首,藕池头路14号,金川路39弄2幢404室,东洋路临编1号,东埒路16、19、28、31、33、34、50、90、132、151号,东洋路123弄6、6-1、15、16号,前牌路26弄2、6号,前汇路55号、前汇路19-1号、前汇路19-2号,汇头路1、7、20号,汇头路10弄2号、汇头路10弄1号旁、汇头路10弄3号,东堞路18弄3号,东洋路24弄3、5、8、9、18号,梧河路40、77号,梧田街142弄12、25号,汇头路11弄2号、汇头路10弄1号、汇头路7
6、弄1号、汇头路29弄8号、汇头路17号、汇头路21号、汇头路27弄10号、汇头路11弄6号、汇头路29弄4号、汇头路10弄1号旁、汇头路27弄4号,瓯海大道109号,汇头路38弄12号、汇头路10弄3号,前牌55弄6号,梧塘街84弄4、10号、梧田街30弄3号、梧堤街132弄22号、梧田街220弄2号,东堞路206弄43号,梧堤街24弄4号,前牌路30弄5号,梧田街161弄2号、梧蜒街86弄16号、梧蜒街村174号,汇头路6弄1号边,梧堤街11弄11号,牛池路29号,老殿后村梧三路252号,梧堤街24弄4、7号,梧田街80弄41号等。具体以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
7、红线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评估奖励日、提前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至日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住宅安置地块:梧田东单元C-30b、D-25、D-26a、D-30、D-32a,梧田南单元C-05、C-16地块。营业房安置地块:梧田东单元C-30b、D-25、D-26a、D-30、D-32a,梧田南单元C-05、C-16地块。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一)房屋面积与用途的认定1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2 .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
8、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91号)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3 .旧房的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准。(二)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三)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四、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一)合法产权建筑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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