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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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第三章代表议案的审查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表议案工作坚持
2、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第四条代表和代表团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议案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3、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办理或者实施。第二章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六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第七条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
4、项。第八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设区的市、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九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关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第十条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第十一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
5、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第十二条少数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翻译。第三章代表议案的审查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预备会议通过,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同。第十四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办公室,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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