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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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规范重大紧急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确定及全国重大紧急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看法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紧急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紧急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紧急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重大紧急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运用或者储存紧急物品,且紧急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 .目前,依据重大紧急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
2、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峻后果,重大紧急源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3)三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4)四级重大紧急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具体重大紧急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3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4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紧急源管理档案,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紧急源申报登
3、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紧急源,要刚好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紧急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刚好报告核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紧急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紧急源重新进行平安评估,并刚好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6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平
4、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紧急源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等。7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紧急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8 .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源进行一次平安评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平安评价并符合重大紧急源平安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平安评估。9 .平安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精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平安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安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紧急源基本状况;(3)紧急、有害因素辨识;(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峻程度;(5)重大紧急源等级;(6)防范
5、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10 .从事重大紧急源平安检测检验和平安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平安评估结论负责。11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紧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并加强重大紧急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平安管理。12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紧急源的平安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13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紧急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需立刻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实行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4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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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规范 重大 危险源 监督 管理工作 通知 安监总 协调 2005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