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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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条【资源共享】加强专门学校之间资源共享,交流互鉴。鼓励专门学校向普通学校提供延伸预防服务教育,建立联合预控矫治机制,鼓励通过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或职业院校在专门学校设置课程,拓宽和丰富专门教育的形式、渠道。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教育专业或学科,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加强专门教育研究。第十二条【社会参与】鼓励专门学校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第十三条【家校社会协作】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密切家庭、学校、社会协作,加强对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的正面宣传,共同支持、促进专门教育发展,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融入家庭、学
2、校和社会生活。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以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所在学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以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第十五条【申请入校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公安机关、人
3、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自然人、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强制入校学生】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三)拒不接受、不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四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一)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二)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第十七条【入学听证】进入专门学校必须经过入学听证,入学听证不公开,由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按以下流程进行:(一)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听证会,阐明听证会事宜。(二)入学申请主体或办案机关按入校分类填写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式的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见附件1),阐明未成年人符合进入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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