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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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潍建发(2022) 8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发改委(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们对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 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三条 评价应遵循“党建引领、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 效、群众主体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形式组织开展。第四条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及公开公示工作。街道 办事处组织社区党组织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第五条 评价主要依据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承诺,日常管理情况、红色物业开展情况、投诉处理 情况等内容,逐步依托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开展评价。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社
3、区党组织成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指导组,每个住 宅小区各成立一个评价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由社区“两委、小区(网 格)党支部和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组成,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鼓励、支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提升评价结果的专业性、科学性、公正 性。评价小组按照街道社区评分表(附表2),每半年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并组织业主评价,发放、统计评分表(附表3),每个小区参 与评价的业主户数不少于50%j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将辖区评价情况(附表2、3)汇总后,将评价 结果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评价情况和问题清单。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监督物业
4、服务企业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社 区评价、业主评价结果之和按百分制折算。(一)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并在小区内公示。(二)评价结果在60-80 (不含)分的小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 务企业完成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 达到要求的,上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列为重点监督检 查对象。(三)评价结果在60 (不含)分以下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物业主 管部门,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 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由社
5、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业主 表决通过后,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街 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第十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汇总主管部门、镇街社 区、业主业委会三级评分进行综合评价,总分IOO分(县级主管部门占10%、镇街 和社区占30%、业主和业委会占60%)。第十一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设立“红黑榜。按照5% 的比例,确定本年度“红榜物业服务项目,将综合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列为 “黑榜物业服务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于5日内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备 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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