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二条优待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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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二条优待政策重点落实十二条优待政策照亮河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路6月27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2家单位日前联合印发重点落实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二条优待政策,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 业的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梳理,从中选择确定三类十二条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 内容作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地见效,照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之路。一、就业创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我省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快落实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方面的 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内按每户每年14
2、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 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教育培训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我省也将推动相关优待政策落地见效,持续提升退役军 人的就业技能。如:(一)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职 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 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规定享受奖学 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规定予以资助等。三、资金保障我省还将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支持。(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 定享受贷款贴息。(二)金融部门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和军官证、士兵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为优抚 对象制作专属银行卡,在营业网点设专门窗口,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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