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修正版2022年11月29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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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房屋性质口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口城镇独立住宅 口农村住宅) 口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口农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联系手机/不动产权证号 (或房产证号)使用权取得方式口自有 口租赁 口其他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口是 口否是否采用承诺制 申报口是 口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 经营场所分离是 口否实际经营场所法院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口住所口实际经营场所电子邮箱:电话或传真: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
2、实 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 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己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 实际一致。2 .申请人已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安全要 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 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车棚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3 .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 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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