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退役安置地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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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官退役安置地选择一、法律法规关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安置地点的政策规定,散见在四个现行的文件中:(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 知(中发【2001】3号);(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 13号)(四)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 2003 105号)。为便于小伙伴们了解掌握,小编进行了系统整理,现奉献给大家。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政策规定
2、(一)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 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1 3号)(二)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 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 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中发2001 3号)(三)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 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
3、以到父母 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中发2001 3号)(四)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 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中发2001 3 号)(五)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 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中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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