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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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 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 府关于2023年实施XX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政2023) 27号)和XX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 XX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民生办2023) 4号)、XX市2023年民生工程资金筹 措方案(X财预2023) 201号)精神,按照XX市城乡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的财政部门、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他执行机构、组织。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
2、财政安排,统 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 的目标任务。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 社会捐赠等。市、区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 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5%,市本级与区财政各承 担50虬 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的,由区级财政及时弥补。第六条 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住院救 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 标,最
3、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第七条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 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 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 者);(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救助范围(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 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 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 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 充医疗、商业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 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 疗费用范围参照全市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九条救助标准(一)区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 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 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 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 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 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
5、例越高。(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 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所在 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 再次救助。第十条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 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 资金;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可结合本地 实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 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 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 疗路径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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