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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V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经理人和”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删去第八利。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四、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五、删去第八条中的“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和“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六、第H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七、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
3、、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八、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及复印件”。九、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除外)”。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
4、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等。”十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四十八条中的“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式样见附件3”修改为“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式样见附件3”。十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
5、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删去第三款。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动态资格管理和高频服务事项跨区域协同办理。”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
6、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删去第四款。十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依据。”十九、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省级交通运
7、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十、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二十一、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8、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二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9、究刑事责任”。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十七、将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统一修改为“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二十八、将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附件1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十九、在附件3中增加“(二)电子证件式样”。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10、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
12、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
13、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
14、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15、,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