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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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热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职责3.1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3.2 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3.3 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4管理内容和方法4.1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4.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2、的场所。4.1.3 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4.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
3、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3动火证的办理4.3.1在生产厂区内,任何地方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4.3.2在生产厂区内,需办理固定动火区的单位,请按照公司厂区内申请办理固定动火区及相关规定、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等有关内容执行;4 .3.3本公司人员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5 .3.4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4. 3.5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
4、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1.4 动火证的审批4. 4.1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5. 4.2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6. 4.3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7. 4.4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1.5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4. 6
5、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5.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 7.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7.2凡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7.3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
6、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o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4.7.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7.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o4.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7.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4.7.8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
7、立即停止作业。4.7.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7.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7.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7.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烘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IO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4.8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4.8.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
8、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a)生产不稳定;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c)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4.8.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4.8.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8.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8.6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4.9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9.1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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