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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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联系医疗保障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可根据工
2、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承担日常工作。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协调推进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制约医疗救助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医疗救助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联合遏制欺诈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等。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市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四)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五)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六)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A)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4、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具有市户籍的以下三类人员:(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
5、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第五条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二)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
6、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一)到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二)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S)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参保资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
7、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在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启动后,及时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准确提供困难群众名单,确保下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提供上月动态新增困难群众名单至医保部门,确保新增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对接,掌握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名单,并将名单及时提交至同级医
8、疗保障部门。第九条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年度内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一)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四)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第十条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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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医疗 救助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