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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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训练等经营活动。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一般性体育项
3、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体育运动人才服务。第六条经营体育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二)符合技术标准的体育场地、体育设备和体育器材;(三)具备体
4、育专业知识,通过岗位培训的从业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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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 体育 经营 活动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