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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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郑州市委市政府“基金入郑”的重大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区设立基金产业集聚示范园一中原基金小镇,旨在加快基金及关联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各类基金机构、初创企业、科创团队
2、、科研项目于一体的集聚平台,形成国内一流的全要素基金生态系统,争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第三条高新区成立中原基金小镇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领导中原基金小镇的各项工作。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中原基金小镇的运营和服务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资主体范围,是指新设或迁入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中原基金小镇(高新区)的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基金投资主体、创业企业、其他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1.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主体,包含但不限于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
3、金等创业投资企业。2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投资主体包括基金投资企业和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包含但不限于不动产基金(Pre-ReitS基金)、QFLP基金、QDLP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并购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等符合产业的基金投资主体。3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4 .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非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员工跟投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等其他投资主体。第二部分鼓励发展各类投资主体第六条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集聚中原基金小镇,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065
4、号)文(下同)对入驻中原基金小镇的各类投资主体,将其对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留成部分作为专项奖励资金。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程度,在其存续期内分档予以奖励。第七条积极鼓励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到高新区集聚发展,新设立或迁入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原基金小镇(郑州高新区)实地办公的,自办公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有基金投资企业注册在中原基金小镇,但未在高新区办公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八条积极鼓励在中原基金小镇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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