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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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
2、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4、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公益宣传。第八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病虫害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秸秆的产生时段,开展专项巡查和现场执法,及时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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