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7.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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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城市更新改造)的需要,决定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昌盛路以南,京广铁路以北,永顺路以西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征收概况(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昌盛路以南,京广铁路以北,永顺路以西地段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2、详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供地文件界定宗地)同步收回。(二)地块规划用途:建设花都区狮岭时尚智造产业园项目(一类工业)。(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本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止。(四)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补偿对象(一)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但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使用人。(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认定为补偿对象。
3、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一)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非住宅房屋(含同一供地文件中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但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原则上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四、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依据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商业用途等非住宅房屋(含同一供地文件中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已包含房屋的使用配套设施和附着建筑,如雨蓬、房屋连体建筑等。五、搬迁(迁移)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一)搬迁(迁移)费。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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