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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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_2000年1月30日按XX年10月7日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令第687号)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_建造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
3、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
4、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辟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造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造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5、施工。房屋建造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造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采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
6、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
7、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造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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