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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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
2、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
3、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本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
4、见;(四)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审查批准。第十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可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经保密审查后再予以公开。第十一条由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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