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热储能电站发电项目土建专业工程主要施工工艺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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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热储能电站发电项目土建专业工程主要施工工艺质量(一)基本要求1.1 工程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结合具体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1.2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检验或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有见证取样检测要求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所用的水泥、钢筋等应进行跟踪管理。1.3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1.4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
2、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和拆除、爆破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1.5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二)工程测量2.1 在施工测量前,一定要对工程设计坐标系统与施工坐标系统进行换算,防止出现施工测量放线错误。2.2 原始基准点应由业主方进行提供,
3、施工方只进行接收、验收、使用。2.3 要定期对控制桩的稳定性进行检测,防止因控制桩不稳定而造成控制偏差。2.4 日常工作中,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保养,并定期检验、维修,以保证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2.5 厂区及建(构)筑物的定位2.5.1要求水准施测完成后,必须和后视点进行联测闭合,确保施测的准确性。2. 5.2对于逐层增高的建筑物,在高程引测时,要从不少于2处的地方进行引测,以避免在引测高程过程中误差偏大。2.6建(构)筑物的基础放线及结构安装,在建筑物外围设立控制桩,防止控制桩被破坏。2.7在进行建筑物变形观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形观测方案的设计。2.8方格网的布置:厂区首级控制点应与国
4、家控制网隧洞,布设遵循“从高级到低级、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控制网的测绘采用全圆测绘法进行角度测量。首级控制点的测量精度:平面控制测量精度不低于一级,高程控制测量精度不低于三等。用极坐标法测角度误差,用激光自动测距仪测设方格网点并校核丈量偏差。高程控制网采用四等水准测量方法,按双测回方法施测。控制桩采用现浇混凝土桩,桩位埋设完毕后四周用安全围栏加以防护,并对某些重要点位埋设永久标志。2.9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必须坚持四定原则:固定人员观测校核整理成果,固定使用水准仪及水准尺,使用固定水准点,按规定的日期、方法及路线进行观测。每次进行沉降观测时,及时做好观测的各项记录,并计算沉降量,填写有关表格和
5、绘制沉降曲线图。(三)零米以下深基础施工3.1施工顺序原则是: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基本上做到不重复开挖。深沟深基的支模采用脚手管、扣件、钢模板组合支模法。柱头螺栓采用钢架加固的施工方案。混凝土施工采用搅拌站集中搅拌、罐车运输、汽车泵浇筑的施工方案。整个厂房基础采用周围用汽车泵浇筑,中间基础布置泵管浇筑。地下结构基坑开挖及下部结构的施工方案,应根据施工区域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自然条件及工程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核算与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2地下结构的基坑支护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条件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
6、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对于膨胀土、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地区,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编制专项措施。3.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以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 3.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1.1 3.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4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里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3.5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时,应对
7、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3.6 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3.7 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勘察和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槽,检查基坑的中心坐标、基底尺寸、标高和水平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底的土质是否符合设计所采用的勘察资料要求;当发现岩土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合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3.8 天然地基基底表面应平整,严禁采用填土的方法找平基坑底面。3.9 当基坑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开挖前,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应保持基坑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在施工底面最低标高以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
8、表水流入基坑。基坑的降、排水措施,应持续至回填土回填到地下水位以上和建(构)筑物具备抗浮条件时方可停止。3.10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经检查和试运行,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开始开挖及支护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3.11 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场地受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3. 1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3.12.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3. 12.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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