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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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要求,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耗“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有保障的自贸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区域管理机
2、构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开展区域节能审查,精简项目审批程序。属于省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和“两高”项目不纳入区域节能评价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耗“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第四条区域节能审查应结合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时间跨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第五条区域节能审查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
3、令);(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4号令);(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五)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六)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12021)37号);(七)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第六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第七条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可自行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第八条区域节
4、能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区域概况;(二)区域产业现状、行业布局及发展分析;(三)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四)区域新增项目能效准入标准,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应用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以及新增项目用能(或用煤)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如需);(五)区域节能管理措施和保障机制;(六)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八)区域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5、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节能审查的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区域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将相关意见抄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一)区域边界未经法定机关清晰界定的;(二)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不明确的;(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四)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五)区域节能承诺监管责任未落实的。第十一条区域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能耗“双控”目标,制定区域能耗标准。区域能耗标准的内容包括:区域行业准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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