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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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全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支持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支持开展多元化融资,扩大全省社会融
2、资规模。(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上年度贷款增量或贷款增速排名前5位的河南省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二)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内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三)引导企业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设施RElTs、绿色债、碳中和债、科创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乡村
3、振兴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等创新债券产品的,按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分两档,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四)鼓励引进利用保险资金。对驻豫保险分公司引进省外保险资金,以及省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分别给予驻豫保险分公司、省内企业不超过1%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TIjo(五)对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总量排名前6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促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一)支持实施引金入豫工程。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法人
4、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在省内开设省辖市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二)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我省银行、保险、证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外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我省省辖市、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第七条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金融人才培训,面向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产品推介、融资
5、对接等活动,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第八条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根据我省金融重点工作推进、金融机构批复设立、推进企业上市发债等工作情况,对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承担地方工作任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第三章申报与审核第九条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向本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共同行文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申报。第十条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应于年度申报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当期奖补资格。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期间的申报项目,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第十一条申报材料(一)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依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为企业出具的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予以奖励。企业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依据迁入地为企业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予以奖励。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需提供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二)企业申请债券市场融资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核准、注册、备案的批复文件和债券发行情况公告,资金入账凭证、中介机构费用明细表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三)申请引进保险资金融资奖励,需提供申请报告
7、、营业执照、引进保险资金相关协议、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四)新设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申请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活动或培训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认。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确认结果,按规定下达、拨付奖补资金并予以公开。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第十四条当期奖补资金拨付前,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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