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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学历学位层次,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整体鼓励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牵头,对外合作交流处、科技处、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配合实施。第二章培养类别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类别:1、国家计划内博士研究生。2、国家计划外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3、以公派或自费形式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4、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第三章报考条件第四条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
2、能力,历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学业。第五条报考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同时鼓励传统专业毕业人员积极就近攻读新办紧缺专业博士学位。第四章报名程序第六条报名程序:1、每年底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教师培养计划。2、教师本人填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整体培养计划报学院审批,办理相关报名手续。第五章培养费用第七条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可先由教师本人向学院预借,取得博士学位后,培养费、住宿费(限学生公寓)、差旅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火车硬
3、卧)按以下标准报销:在“规定学制”(一般为3年或4年,下同)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额报销;在“规定学制+1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报销90%;在“规定学制+2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报销70%;超过“规定学制+2年”的报销50%。第八条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主要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境)外高校或其他机构获得资助。第九条教师报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考前复习以及复试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第十条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毕业者,教师必须退还学院所承担的相关费用。第六章待遇第十一条在“规定学制”内,教师攻读国(境)外公派博士研究生期间,学院每年提供1次往返国际旅费,标准不超过1万元人
4、民币。第十二条教师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脱产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教师攻读经学院同意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暂留工资,待毕业后按时回学院工作时补发。第十三条脱产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学院按每人每月100O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超过“规定学制”的,学院不发放生活补助;攻读985高校、中科院系统、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博士研究生,学院在上述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00元的生活补助。第十四条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补助主要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境)外高校或其他机构获得资助。无故延长学制或不按时返校的
5、,学院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办法处理。第十五条攻读国家计划内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可根据情况进行选择:1、与学院脱离人事关系,毕业后愿回学院工作的,参加当年人才引进考核,享受当年人才引进待遇。2、与学院签订保留工作岗位协议,毕业后按时回学院报到的,补发“规定学制”内的工资及生活补助;报销住宿费、差旅费;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享受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8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在职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学位以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享受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8万元人民币。第七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学院各
6、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第十八条对在外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各部门要在思想政治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人事处应加强与教师、培养院校和学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第十九条在外学习的教师应勤奋学习,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定期与所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第二十条脱产学习的教师每学年末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年度学习情况材料,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第二十一条经学院批准同意报考的教师,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制的,应向学院提交申请,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长学制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
7、教师本人承担。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延长学制、无故中止学习、退学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教师培养期间不得无故中止学习或退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人事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中止,否则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并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学习期满应立即回校报到,并在一个月内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验证、入档,修改数据库信息。学习期满恰逢寒暑假,经部门和人事处同意可在开学时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教师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回校报到工作之前,学院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申请。第二十六条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若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院,须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培养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待遇按照原培养合同执行;学院从2013年9月起对所有已经在读的博士研究生按照此文件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对于超过“规定学制”不足2年或距“规定学制”不足1年的教师,学院仅提供1年的生活补助支持获得博士学位;对超过“规定学制”2年的教师学院不提供生活补助。第二十八条2010年以后进校工作的青年教师,申报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小语种等学科(专业)可放宽到硕士学位;业绩突出的教师例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