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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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短缺、浪费,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学校发展趋势及当前实际,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科学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购置有计划,验
2、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专人,变动有手续。既保证需要,又防止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不良倾向。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校长领导下,由一位副校长分管。计划财务处负责会计总账及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验收入账、调拨处置的具体管理,登记全校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片账;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实物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固定资产进行宏观管理,使用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和职能要求具体分类、分级“切块”到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由各资
3、产使用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与学校签订资产管理使用责任书。第五条各资产使用部门必须确定一位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负责人,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办公家具、图书文献资料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易碎品、维修时购
4、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实践用房,库房、宿舍、食堂等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塑像或纪念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和文体设备等。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
5、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被服、服装、办公及事务性使用的设备、家具及一般文体设备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工艺品、民族民间艺术品、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五、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六、其他:指不属于上述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的类别。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同类资产的编号必需保
6、持一贯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十条固定资产原值应按不同的来源渠道确定。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即按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费、购置附加费及各种办证费合并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计价标准。三、进口的固定资产按海关完税价格(含包装费、运杂费)入账。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书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入账。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所
7、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七、己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重新调整。八、调出、变更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九、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应改变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第十一条己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导致的会计差错;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三、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四、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入账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添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
8、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不论以何种渠道添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财力,杜绝资产闲置和重复购置的情况出现,力争做到优质低价,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第十三条增添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含基本建设设备安装部分的固定资产),由基建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后,将经过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十四条增添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由资产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请或立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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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固定资产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