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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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
2、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的;(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三)由于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坏,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五)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
3、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
4、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的;(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固定资产资产损坏与丢失。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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