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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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工作的优劣关系到教风学风建设是否取得成效。为了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维护考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的管理。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机考、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综合设计、提交作品等方式,或以上几种方式的组合,任课教师应在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考查课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
2、自行决定。第五条学校提倡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核方式改革应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提高为取向。第三章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课程考核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由各院(部)组织实施。第七条各院(部)要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组织与检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或事件。第八条各院(部)要对学生做好课程考核前的动员工作,要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教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课程考核,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优良品德。第九条考试课程时间地点的安排:1.每学期初由开课院(部)向教务处提交考试任务申请表,上报需要在指定时间地点考试的课程信息,报教务处审核。2对审核通
3、过的考试课程,全校性统考课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优先安排;非统考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开课院(部)安排,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第十条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向全校师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任课教师应首先征得授课教学班全体学生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更改后的时间地点不得与学生其他学习活动冲突,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时,院(部)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核安排,并由教务处负责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1 .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2 .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3 .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
4、冲突。第十二条每个教学班均需安排主考老师和监考老师各一名。主考老师由开课院(部)派出,监考老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主考老师和监考老师共同负责本考场考试过程的实施。主/监考人员名单由各院(部)于考前按要求的时间报教务处。第十三条考试作为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教师均有义务参加主/监考工作。第十四条主/监考人员以在职教师为主,可根据需要聘请退休教师、在读研究生等人员,非本校正式员工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各院(部)应制定本单位的主/监考人员选派细则,认真做好主/监考人员的选派与考前培训工作。第十五条主/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大学考务工作规范与大学监考工作规范,考生应严格遵守大学学生考试纪律。第四章考试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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