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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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运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Ill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心及省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削减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平安文明费)的运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平安文明费是指依据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平安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
2、施工费、环境爱惜费、临时设施费、平安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紧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平安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制价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平安文明费,并依据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平安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投标人应当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
3、平,对平安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平安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平安文明费金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限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限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平安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平安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平安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平安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平
4、安受监手续时将平安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平安受监手续时支付平安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平安受监手续时支付平安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平安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关于平安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平安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准予备案的,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5、核实表(见附件D上签署看法,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五、建设工程办理平安受监,进行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前,施工单位必需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平安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应当将平安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平安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平安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平安文明费专款专用。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平安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平安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平安
6、文明费首付金额。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作为降低平安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八、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平安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实施状况的检查,发觉问题刚好整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平安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刚好支付平安文明费。九、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平安文明费支付和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期将平安文明费支付到专用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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