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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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规范补充耕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依法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
2、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三条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承担。第四条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测绘、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作业单位,作业单位不得再将项目转包、分包。第二章项目选址和实施方案编制第五条选址要求:(一)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选址。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
3、范围内实施。(二)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三)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垦造水田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四)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4、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五)地类条件。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实施前应进行影像比对和实地踏勘。与补充耕地地块相连的耕地和其他地类可纳入项目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不符合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条件的,不纳入补充耕地备案范围。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第六条禁止选址区域:(一)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
5、15度以上坡地;(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三)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四)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W4.0或2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六)河道湖区范围内;(七)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八)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业主申请的选址范围,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6、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城镇开发边界、海岸线、地质灾害隐患范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等各类保护区、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按照空间管制规则科学确定项目拟选址范围。第八条项目业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拟选址范围,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踏勘论证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及论证意见上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7、部门批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在坡度大于15度且小于25度区域开垦耕地的,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批复前,先将项目实施方案、县级论证意见和市级审查意见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进行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更文件应抄送同级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第三章项目规划设计第十条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应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有关要求。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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