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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学校校园卡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卡系统主要身份认证、校内消费、信息查询、校务管理等功能。校园卡旨在为广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实现“一卡在手,走遍校园”。第二条校园卡管理中心(挂靠财务处)是校园卡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设置卡务和结算等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卡日常管理及系统、设备的维护,校园卡的日常结算和有关咨询服务等业务。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或凭证。第三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属于学校和合作银行(*建设银行
2、)的资产,教职工、学生应自觉爱护校园卡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第二章卡务管理第四条校园卡发放范围及期限校园卡发放范围按持卡对象不同分为三类:教工卡、学生卡及临时卡。教工卡封面印制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工作证号和照片等信息;学生卡封面印制持卡人的姓名、学部(院)、学号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封面只印制卡编号。校园卡只是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身份凭证,暂不替代工作证和学生证的功能。首次发放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一)教工卡发放范围为我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非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专家、博士后及经人事处备案与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
3、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为十年,统一设置相应功能;非在编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一致,设置部分功能。(二)学生卡发放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硕士);学生国际交流部确认的留学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延期毕业的学生必须凭延期证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三)临时卡发放范围为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下的员工及函授、夜大学生、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等。临时卡有效期与工作学习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办理临时卡时每张收取押金50元,设置部分功能。临时卡到期系统自动关闭所有功能,归
4、还临时卡时退还押金,丢失、损坏或不退卡者,不退还押金。第五条校园卡的办理流程校园卡办理有集中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形式。初次申办校园卡,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信息,交校园卡管理中心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单独办理。校园卡办理流程如下:(一)教工卡根据人事处职工信息集中办理。新增及未能集中办理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单独办理。内部调动凭人事处证明办理换卡。(二)学生卡根据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的学生信息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理的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单独办理。学籍异动凭证明办理换卡。(三)临时卡由相关部门人员信息和办
5、理临时卡申请表,经校园卡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不受理个人办理。第六条办理临时卡的审批程序(一)与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下并在人事处备案的人员。申请办临时卡由相关部门人员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办卡申请表,经人事处审核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二)经学校批准部门聘用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人员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办卡申请表;(三)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为学校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的员工,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人员信息、相关协议及办卡申请表;(四)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生信息及办卡申请表;(五)短期来校访问、交流、培训人员,由主办
6、单位人员信息及办卡申请表;(六)其他因工作需要临时来校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信息及办卡申请表。对上述二至六款申请办理临时卡,需经校园卡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对四至六款临时卡使用人员收取充值金额2096的管理费。第七条校园卡的使用(一)校园卡管理中心已经为持卡人设定了初始消费密码和食堂消费限额,单餐消费限额50元,超限额需凭密码进行消费;其它消费均凭密码进行。本人可在校内圈存机上自行重置消费密码和调整消费限额(调整范围为10元至50元)。(二)校园卡持卡人可使用自助设备进行充值,也可人工充值。自助充值时,持卡人可在圈存机上与绑定的银行卡实现转账或在自助充值机上现金充值;人工充值
7、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三)校园卡一般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原因造成透支,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校园卡使用,待持卡人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四)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一经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校园卡管理中心处理。(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因校园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八条校园卡的挂失及解除(一)校园卡遗失应及时挂失。本人可通过校内自助圈存机和校园卡门户网站挂失,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挂失。(二)办理校园卡解除挂失业务时,为保护持卡人利益,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
8、理中心办理或凭校园卡密码在圈存机自助解挂。校园卡中心不受理无证解除挂失、代办解除挂失等。第九条校园卡的补办校园卡丢失或损坏,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纳补卡工本费。补办后原卡注销,原卡中的余额将转入新卡中。第十条校园卡的注销(一)教职工、临时卡用户因调离、辞职、合同到期等原因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注销时由本人凭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并领取校园卡卡内余额。(二)学生毕业离校时,由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的毕业生离校信息集中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卡内余额转入绑定的银行卡内。(三)若离职、离校未按规定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校园卡管理中心将进行冻结处理。第十一条校园卡与
9、学校统一办理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默认绑定。如绑定的银行卡丢失,需本人自行去银行补办,具体事项详见银行卡的相关规定,补办完银行卡后需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与校园卡绑定业务。第三章商户管理与结算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设立或与学校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在校园内经营或服务的商户均属校园卡商户,所有商户必须安装校园卡消费终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书。通过校园卡的收入按协议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结算并划转。第十三条商户应遵照有关校园卡的管理规定,规范操作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第四章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十四条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及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计算机与网络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的技术支持,各使用单位应按照校园卡管理中心要求对所用设备进行妥善保管。第十五条校属各部门如需使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活动及其他应用,需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办理与校园卡系统的对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信息,假冒办理校园卡的相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故意损毁校园卡设施、设备要照价赔偿,影响到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