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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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税额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某某区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第三条某某区建设行政部门(城管大队)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某某区交警、交通局、稽查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某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大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报某某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
2、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合理收费,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加入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协调和自我管理。第二章劳动证照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营运必须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未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业务。第八条某某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办法和经营权的使用期限由某某区出租车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竟得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价款后,出租汽车高度重视部门应当及时核发经营许可证。第三章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第十条新增加的出租汽车必须是三厢轿车,货车等其它未加入出租车公司的车辆不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业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
3、下列营运规定:(一)整车技术性能经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二)前国门餐桌有出租汽车名称或标记;(三)车顶上将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出租标志灯;(四)在前风档下班的侧工作台固定服务监督卡;(五)禁止随意粘贴规定之外的广告和宣传品。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车辆。经营权期满后,经营者如需继续经营,必须重新申请,未依法重新申请经营权款获得经营权,不得重新经营。经营权重新申请条件:1、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年投诉率未超过3次。3、服从高度重视部门和公司管理。4、未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一项以上的经营者。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指导
4、下进行;经营者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凡违反本规定私自转让的,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取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转让双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三)无人才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四)持有本地常住户口。(五)遵纪守法,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五条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六条经营许可证、服务资格证营运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自动失效,经培训合格方可营运,情节严重者取消营运资格。第十七条驾驶员每日
5、出车前、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服务设施、车内卫生、车辆消毒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营运证照。(二)出租汽车要在乘降点允许乘车的路段乘客。(三)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四)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五)乘客租车前往镇外,驾驶员必须办理出城登记。(六)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应当及时交还乘客或者交到有关部门处理。(七)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行使过程中不得接听、拨打手机。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公里运价,不得擅自提价和改变计费方法。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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