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建筑材料监管若干意见(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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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材料监管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降耗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达到节能降耗实际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是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合格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是保证建筑节能效果的首要因素和关键环节,也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能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及
2、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加快建设领域节能降耗部署,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逐渐暴露一些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商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设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扰乱了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正常使用秩序,也给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抓好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二、切实抓好
3、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一)建立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市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研究制定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经现场考察和产品鉴定,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一)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严格履行职责。建设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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