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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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制度(X市监(2022)80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
2、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条成立信访投诉举报中心,中心工作人员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人任信访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12345市长热线、群众来信及来访、信访件及其他形式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办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接收、分转及管辖第四条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12345市长热线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接收登记。群众来信及来访、信访件由办公室接收登记。12345市长热线中涉及非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处理。群众来信及来访、信访件中涉及消费者
3、投诉举报内容的由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处理。办公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均应对转交及接收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应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对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转交的群众来信及来访和信访件等实施归口管理,统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分转,由承办单位办理,分转及承办管辖规定如下:(一)县城区域XX镇主城区(以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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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进一步规范 消费者 投诉 举报 工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