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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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本办法所称自设牌匾是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底板(铝塑板、扣板等)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
2、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第三条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的设置应对XX县人文及商业特色、道路特征、节点特色进行统筹考虑,设置的位置、类型、尺寸、色彩、内容、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等安全要求,应科学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
3、欺骗或误导公众。(二)外观应当样式美观,形体完整,色泽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所设置的同一类广告设施应保持同一规格,不同广告设施应保持一定配置距离,避免重叠设置。第五条设置自设牌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电话号码、变相发布广告等宣传内容。(二)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经营地,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三)应遵循“一店一招、两齐一平、左右相接、厚度一致、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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