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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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取样品2顶,其中检验样品1顶,备用样品1顶。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结构佩戴装置GB811-2010GB811-20222性能头盔质量3头盔视野4头盔护目镜5刚度性能6固定装置稳定性7佩戴装置强度8吸收碰撞能量(低温)9头盔耐穿透(低温)105志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
2、,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注:生产日期在2023年7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按GB811-2010执行,生产日期在2023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按GB811-2022执行。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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