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用合成盐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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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业用合成盐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取不少于100OnlI样品,混匀后分装在2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或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密封,每瓶样品量不少于50OnILl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工业用合成盐酸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总酸度(以HCI计)的质量分数GB/T320-20062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3种的质量分数4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5游离氯(以Cl计)的质量分数6硫酸盐(以SOr计)的质量分数备注:优等品、一等品:总酸度(以HCl计)的质量分数、铁
2、(以Fe计)的质量分数、碎的质量分数、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游离氯(以CI计)的质量分数、硫酸盐(以SOF计)的质量分数。合格品:总酸度(以HCl计)的质量分数、铁(以Fe计)的质量分数、碎的质量分数、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游离氯(以Cl计)的质量分数。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木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320-2006工业用合成盐酸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
3、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2)46号)中的贵州省工业用合成盐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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